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有效治理餐饮油烟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范围。本通告餐饮业整治范围为县城建成区所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
二、安装具有油烟回收功能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要求县城建成区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业经营场所限期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和去除效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备查;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运行的,限期进行整改并确保排放达标。经营甜点、馒头等烹饪采取煮、蒸等方式不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可不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经营中餐、烘焙烧烤等烹饪中产生强烈油烟味的餐饮服务单位,除落实油烟净化外还需加装除异味装置。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规范排气烟道。餐饮服务单位应规范设置烟道(排气筒)满足《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第6条要求。
四、建设油水分离器等餐饮废水处理设施。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水分离设施,并定期清理维护,严禁将油烟及油烟净化设备所收集的废油排入市政管网,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餐饮废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将予以处罚。
五、使用清洁能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城建成区内餐饮业禁止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电、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六、承担法律责任。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安装完毕油烟净化设施,在限期内未完成安装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停业整治。
特此通告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
漾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