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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油烟净化器 北京房山环保局依法处罚2万元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发布的房环保罚字[2018]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铭洋鑫辉餐饮有限公司因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房山区环保局罚款2万元。
 
  房环保罚字[2018]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北京铭洋鑫辉餐饮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该公司正在经营餐饮业务,经营面积约500平方米,餐位约100个,后厨操作间有2个灶头,有1个烧烤炉(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油烟净化器)已建成)。主体工程于2018年4月开始投入经营。在检查中发现,后厨操作间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油烟净化器)未建成,产生的油烟直接排放到大气中污染周边环境。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3.5规定:“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备净化的油烟排放”;5.1规定:“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属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认定该公司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油烟无组织排放油烟超过排放标准排放。
 
  北京铭洋鑫辉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决定对北京铭洋鑫辉餐饮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法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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