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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餐饮业油烟污染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广大市民居住环境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市区餐饮业油烟污染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佳木斯市城市建成区。
 
  二、整治内容
 
  (一)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或设施,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专用烟道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
 
  (二)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应当按以下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1.安装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认证)的质量合格油烟净化设施,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不得排放。
 
  2.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当达到中小型餐饮业经营项目大于85%、大型餐饮业经营项目大于90%的要求。
 
  3.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应按要求记录,保留台帐备查。清洗频次不低于使用说明书要求。
 
  三、整治要求
 
  涉及以上整治内容的单位和个人,按整治要求自行进行整改,于2021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毕,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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