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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

  为规范深圳市饮食业油烟排放的控制与管理,降低油烟产生的大气污染,保障空气质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SZDB/Z 254-2017)(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规范》与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以下简称《油烟国标》)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油烟浓度限值更为严格
 
  《油烟国标》规定饮食业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规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3,执行标准严格了一倍。
 
  二、提高了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油烟国标》按规模将油烟净化设施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对应的去除效率分别为60%、75%和85%;《规范》将大型、中型和小型的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统一规定为90%。
 
  三、增加了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要求
 
  《规范》要求现有和新建大型饮食业单位(6个基准灶头数及以上的)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3,而《油烟国标》未将此指标纳入管控。
 
  四、增加了油烟净化设备的管理要求
 
  1.增加了油烟净化设备和排风系统联动要求,《规范》规定了油烟净化设备应与排风系统联动,油烟应有效捕集并通过排风系统经油烟净化设备净化处理后排放。
 
  2.增加了大型油烟排放单位(6个基准灶头数及以上的)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要求。
 
  3.增加了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人行道的要求。
 
  五、减少了采样样品数量
 
  《油烟国标》规定监测一个饮食业单位需采集5个样品分析,其中至少应有3个分析数据有效,否则应重新采样,而《规范》要求只需采集3个样品,其中有2个分析数据有效则不需重新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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