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餐饮环保文件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赣环监字〔2006〕45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
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便于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的排污量核算,促进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第四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我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外排废水难以监测的,按本办法核定水污染物排放量。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下七种类别:
(一)纯餐饮类:中、西餐馆、酒店,带餐饮的咖啡店、酒吧等;
(二)宾馆类: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旅馆、宾馆、饭店;带生熟食加工的超市等;
(三)美容美发类:美容、美发、理发、洗发等;
(四)娱乐类:茶楼、KTV、歌舞厅等;
(五)洗浴类:桑拿、洗浴、足浴、洗衣等;
(六)汽修类:洗车、汽修等;
(七)其他类:办公楼、写字楼;商场、无生熟食加工的超市;照相、洗相;无餐饮纯住宿的旅馆、宾馆等。
二、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一)污水排放量按两种类别计算:第一类纯餐饮类、宾馆类、娱乐类、其他类按用水量的80%核算污水排放量;第二类美容美发类、洗浴类、汽修类按用水量的90%核算污水排放量;
(二)相关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按照《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系数表》核算。
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系数表
行业类别 |
污染物 |
计量单位 |
排放系数 |
纯餐饮类 |
COD |
mg/L |
1418 |
动植物油 |
mg/L |
104 |
悬浮物 |
mg/L |
452 |
宾馆类 |
COD |
mg/L |
738 |
悬浮物 |
mg/L |
223 |
动植物油 |
mg/L |
68 |
美容美发类 |
COD |
mg/L |
559 |
动植物油 |
mg/L |
14 |
表面活性剂(LAS) |
mg/L |
18 |
娱乐类 |
COD |
mg/L |
787 |
动植物油 |
mg/L |
33 |
悬浮物 |
mg/L |
184 |
洗浴类 |
COD |
mg/L |
562 |
动植物油 |
mg/L |
7 |
悬浮物 |
mg/L |
214 |
汽修类 |
COD |
mg/L |
395 |
悬浮物 |
mg/L |
653 |
石油类 |
mg/L |
21 |
其他类 |
COD |
mg/L |
364 |
动植物油 |
mg/L |
14 |
悬浮物 |
mg/L |
144 |
三、 本核算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 三、本核算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环保 服务行业 核算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