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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出台《州城大气污染防治十条》

  为改善州城空气质量,推动州委六届七次全会“天更蓝”专项工作,2015年4月8日,恩施州人民政府出台《州城大气污染防治十条》。
 
  明确规定:州住建委配合恩施市政府,2015年4月起,治理道路扬尘,扩大州城道路机械化清扫范围,提高洗扫率及洒水频次;
 
  州住建委配合恩施市政府,2015年4月起,严控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扬尘,坚决执行“六不开工,五不上路”禁令;
 
  州国土资源局、州安监局配合恩施市政府,2015年5月前,搬迁州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开采及加工企业;
 
  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质监局配合恩施市政府,2015年底前,淘汰州城建成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
 
  州公安局配合恩施市政府,2015年6月1日前,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和制定黄标车限行管理制度,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黄标车,研究探索城区摩托车限行管理办法;
 
  州工商局配合恩施市政府,2015年4月底前,城区大型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确保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州商务局、州质监局配合中石化恩施分公司、中石油恩施销售公司,2015年5月底前,完成州城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州公安局、州农业局配合恩施市政府,2015年4月起,禁止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州环保局、恩施市政府配合州委宣传部,2015年4月起,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定期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
 
  州财政局配合州环保局,2015年4月起,建设州级“12369”环保投诉平台,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机制,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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