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安县关于开展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夏季餐饮油烟对空气环境的污染,严防餐饮油烟在高温季节形成二次污染,减少餐饮油烟污染对市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秦安分局、县住建局将联合对全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秦安县域范围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包括宾馆、酒店、餐馆、食堂等以及经营性露天烧烤。
二、整治时间
2024年7月15日—2024年8月15日。8月15日以后常态化保持。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工作要求,督促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合格的
油烟净化设施,按要求规范使用,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洁、维护、保养,每年度进行至少一次油烟第三方检测,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依法整治油烟污染严重、居民反映强烈的经营性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全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大气污染等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感。
四、整治内容
(一)集中整治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集中整治油烟直排、乱排行为。县域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必须安装、改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且符合国家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营业期间定期、及时清洗和保养,并进行年度第三方油烟检测,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关规定。
(二)集中整治经营性露天烧烤油烟污染。对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地)、住宅小区周边等,从事经营性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整治规范,并对不规范经营者予以相应处罚。
五、有关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寻衅滋事和辱骂、威胁、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交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
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