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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视为超标! 餐饮油烟排放标准汇总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7-06 来源:未知
摘要:据统计,现已发布的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共有国家标准1个、地方标准3个。地标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其中北京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首次增加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两项排放...

   据统计,现已发布的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共有国家标准1个、地方标准3个。地标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其中北京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首次增加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两项排放限值。现将这4项标准整理如下:

 

1、国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

 

标准要求所有餐饮业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 。2001年国家颁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中规定: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2、北京: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488-2018),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488-2018)适用于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烹饪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注:“非甲烷总烃”为表征“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的一种指标)三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明确了三项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和分析测定方法,提出了净化设备的运行操作要求,从而全面控制餐饮业的大气污染排放。该标准于2018年1月8日发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油烟和颗粒物限值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非甲烷总烃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参见附录A,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参见附录B。





 

3、上海: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2014),自2015年5月1日实施。

标准规定,新建餐饮服务企业自2015年5月1日起,现有餐饮服务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应安装使用在认证检验中餐饮油烟去除效率≥90%的设备,否则视同超标。

 

4、天津: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 644-2016),自2017 年1 月1 日实施。

标准规定,餐饮服务单位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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