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1日《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其中规定,马关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通告》指出:马关县城区范围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包括餐饮店、烧烤店、早餐(点)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食堂等,须于2020年 5 月 31 日前按餐饮规模、经营种类,安装具有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设备,油烟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单位,未按餐饮规模、经营种类安装具有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达不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运营。
《通告》明确: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所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为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修台账备查。
《通告》指出: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逾期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