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昌府区发布《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治理的通告》。通告称:即日起加强城市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治理,对建成区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烧烤店、烧烤摊点、流动烧烤摊贩、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餐品配送、商场中央厨房以及企事业单位食堂(含学校、医院)和产生油烟的其他场所,进行油烟重点整治和长效监管防控。
通告提到: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并使用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等)但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相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餐饮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此外对排放不达标或者不及时清理油烟净化装置的要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要停业整改;对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和超标排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又不积极实施改造的餐饮服务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要采取限制经营、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较严重的将由政府责令关闭或取缔。
通告指出:全面取缔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摊点、流动烧烤摊贩。政府指定的正规夜市内的商户要全面使用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环保餐饮灶具,同时要加装并正常使用室外油烟净化装置。城区所有固定门店必须严格按照“烧烤进店、炉子进门、油烟进管”的三进原则,禁止在政府规划设置的临时餐饮经营摊区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是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同时对违法无组织排放或者违法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油烟,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